同事有赌博的行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并获利的
一违法嫌疑人有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500一次。并且有参与赌博的行为,赌资较大。 这是否属于两个违法行为,需要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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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属于两个行为,一个行为人有两个行为,需要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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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 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并且同时参与赌博(例如一嫌疑人在自己经营的个体店的房间内里摆放麻将桌,收取其他三人台租共100元,玩一上午,且自己参与其中赌博) 我区分局的做法是全部人均以赌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档主处罚相对较重(报告书和决定书等均阐明档主有为赌博提供条件并获利的行为,但是不引用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法条),请问骆驼兄对此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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