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发布于 5 年前 作者 凡叔 137 次浏览 来自 分享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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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司法部法治宣传中心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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