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一人致对方轻伤二级怎么判?
发布于 6 年前 作者 pass3618 243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两人A和B找C要债,没要到就搬C门店内货物,C出来阻止,三人互相产生推搡。C动手各打A与B一拳,A拿棍子在手吓唬C,C便去推A,两人僵持后,B上来帮忙,C被A在B帮忙下推倒,并被B打了肩膀两下后被人扯开。后A用脚跪在C胸前两人互殴。后经鉴定B胸前肋骨骨折轻伤二级,查清轻伤为A直接跪压所致,B并没打到A肋骨。后经赔偿双方达成谅解。现A已被起诉,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B补诉。请问B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必须移送起诉?

来自菜鸟看法手机客户端

3 回复

补充:A被取保候审移送起诉,B待取保。B是否构罪,是否必须取保才能起诉?

来自菜鸟看法手机客户端

主要考虑,对于C的危害结果,B和A与之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共同犯罪。 首先,C的轻伤,因果关系很直接,是A造成的。 其次,A对C的伤是跪伤,应该是间接故意(并不直接希望致C断骨,但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再次,假设B有罪,那么只能考虑多因一果,共同犯罪,那么B有没有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有没有共犯的故意,心态是简单教训下,还是失去理智进行暴力殴打(B的行为是被人制止或自己终止),让C倒地的动作是有意还是无意,让他倒地目的,是不是为了让自己或B狠狠教训C。当时有无考虑后果。他是猪才会做不利自己的供述。

注 过失犯只有重伤。

注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注 刑法中较难判定的几种因果关系的情形

假定的因果关系

即,虽然某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危害后果仍会发生。如杀害一个已中毒的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择一的因果关系

即,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同时开枪射死被害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两个人都有直接故意),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分别向被害人放入不足致死的毒药,可总剂量致使被害人死亡,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介入其他因素的因果关系

“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第三人因素。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犯罪行为,它是犯罪行为所没有预料到的,则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 介入因素并不 独立 于犯罪行为,是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如为逃避追杀而落下悬崖),则因果关系成立。

来自菜鸟看法手机客户端

在故意上,两个至少要都是间接故意,模糊的故意,这个条件可能没太大问题。 在因果关系上,两者应该要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如果c不是b故意弄倒的,或没有证据证明是b故意弄倒的,那b就不够成犯罪。 追诉b还是讲得过去。

来自菜鸟看法手机客户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