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下游犯罪、对合性犯罪等具有关联性的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立功?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是否构成立功?犯罪嫌疑人通过规劝、胁迫方式使同案犯投案的,能否认定立功?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84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对上下游犯罪、对合性犯罪等具有关联性的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立功?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是否构成立功?犯罪嫌疑人通过规劝、胁迫方式使同案犯投案的,能否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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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等对合性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供述了对方的行贿或受贿的行为;盗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上下游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盗窃事实时,供述了他人收购其赃物的情况,上述均属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协助司法机关实施了抓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供述了同案犯或关联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体貌特征、联络方式、住址等信息,属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或关联犯罪行为人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不掌握同案犯的有关线索,要求亲属协助的行为不属于具体的协助抓捕行为,不构成立功,鉴于其有将功赎罪的意思表示,且同案犯被抓获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可酌予从轻处理。行为人将掌握的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其亲属,亲属据此查找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抓获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通过规劝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宜认定为立功,但可酌予从轻处罚。行为人通过胁迫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应认定为立功。上述投案的同案犯,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实务、刑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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