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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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性质上属于参与法律禁止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因此,集资参与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宜认定为被害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依法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比例返还。 审查起诉阶段不宜过多接触案中的被集资人,也可以以书面意见代替接待,起诉书描述时不宜将每个被集资人的数额标准清楚,可以写成总数额,以避免刑民有别所带来的问题。
来源:刑事实务、刑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