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中罪名的认定与不起诉的种类问题?
不起诉决定书中罪名的认定与不起诉的种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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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对案件的定性不当的,如果拟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应根据改变后的案件定性适用不起诉的种类,在不起诉文书尾部说理部分应按照改变后认定的案件性质进行分析。来源于“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 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其中部分事实符合存疑不起诉情形,部分事实符合绝对不起诉情形,只需出具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但应在不起诉书中对相应事实分别作出评价。在援引不起诉依据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来源:刑事实务、刑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