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进行量刑?
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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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实践中,检法机关对该条规定有不同认识。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无论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均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量刑。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受此限。 鉴于目前检法机关之间就《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存在理解上分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尚未对该条进行解释。因此,对类似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法院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不宜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如果法院减轻两个以上量刑幅度量刑造成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则可针对量刑提出抗诉。
来源:刑事实务、刑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