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错在先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简要案情 A代理商多次违规展售B代理商独家代理的车型,并有被总公司处罚的记录,B代理商多次找A代理商协商未果。随后,A经销商再次在车展现场(公共场所)展售B代理商独家代理的车型。B代理商得知后并向总公司汇报,公司告知其自行去现场拍照取证。B代理商并邀约公司员工,朋友等近10人去车展现场给其独家代理的车型拍照取证,被A代理商工作人员阻止并发生争执。B代理商见状情绪激动,朝A代理商展售的B代理商独家代理的展车捶了两拳,随后被A代理商工作人员摔倒在地。随后,A,B代理商各5人左右开始互相殴打。造成A代理商方两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B代理商方一人轻伤二级。造成现场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 案件定性分析 1,对B代理商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类寻衅滋事罪定性是否妥当?如果妥当再对B代理商所受轻伤能否追究A代理商方故意伤害罪? 2,A代理商多次违规展售B代理商独家代理的车型,应如何看待定性?是否影响刑事犯罪定罪量刑? 3,两方代理商应如何定罪处理比较妥当?A代理商多次违规展售其非授权代理的车型是否有寻衅滋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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