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件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地方,哪个更适合管辖?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50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甲曾经是福建泉州某公司(原先在广州,后搬回泉州)的业务员,现非该公司业务员)。2005年甲在广州以帮助别人向泉州某公司定一批电子产品为由,向公司提出每件产品抽取一定佣金。2005年10月,该公司负责人乙为防止货物被骗,将货物(价值数十万元)通过联运站从泉州运往广州,但收货人为乙本人。同时,乙乘飞机往广州与甲见面。见面后,甲提出需将货物发到成都某公司,才可以取得货款。在发货过程中,甲在广州某联运站趁乙不注意将收货地更改为其他收货地点给同案嫌疑人丙收。该批货物被骗走后,甲丙均在逃。请问:该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该案应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

1 回复

根据提问人表述情况看,本案定为普通诈骗案件较为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地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广州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某地。两地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如果由甲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该地公安机关管辖。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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