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从客户手中收取归还的贷款用于购买彩票,能否视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有无法律依据?信贷员将客户的贷款拿到手后,只给客户部分贷款,其余贷款自己占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信用社主任从客户手中收取归还的贷款,并给客户打下收到某某归还贷款某某元的收条后,该主任将该款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在该案中该款能否认定为该信用社的本单位财物;用于购买彩票这种高风险活动,能否视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有无法律依据?2、信贷员将客户的贷款拿到手后,只给客户部分贷款,其余贷款自己占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 回复
1、根据你的表述,首先肯定这笔钱应属信用社所有。根据《刑法》第271、272条之规定,信用社主任动用购买彩票的行为,如果只是想获利,并准备在日后归还,达到追刑标准的应定为挪用资金罪;如果想把这笔钱占为已有,不管其对这笔钱的用途如何,达到追刑标准的可定为职务侵占罪。2、如果是在客户和信用社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贷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可定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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