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法人)下属乙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乙公司在收购一批废旧金属时,明知该批金属(价值5000元)是赃物而予以收购。请问乙公司负责人能构成犯罪吗?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82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甲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法人)下属乙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乙公司在收购一批废旧金属时,明知该批金属(价值5000元)是赃物而予以收购。请问乙公司负责人能构成犯罪吗?我的观点是乙公司是单位,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可能构成收购赃物罪或销赃罪,乙公司负责人不构成犯罪,对吗?

1 回复

《刑法》第三十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责任。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盗窃罪也未规定有单位犯罪。对于本案,我们认为乙公司负责人如果明知是赃物而决定或者指使下属收购的,应当构成犯罪。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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