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违章现场拍摄违章照片时遭到阻拦并被殴打致轻伤,能否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理犯罪嫌疑人?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90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城管局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违章现场拍摄违章照片时遭到阻拦并被殴打致轻伤,能否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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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除了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其他一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是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前者的观点体现了妨害公务罪的狭义范围,后者的观点体现了妨害公务罪的广义概念。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拍摄违章照片的行为是城管局执行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受聘人员行使的是城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否则,不能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认定,而应以伤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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