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四十七条中的“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该如何理解?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还是由现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扰乱信访秩序的信访人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此处“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如何理解?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还是由现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扰乱信访秩序的信访人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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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的前后意思来看,“警告、训诫、制止”应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现场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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