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决定作出的期限是多久,是不是经过全面调查并届满六十日的案件,就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中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公大出版社的释义中解释,对于经全面调查取证证据仍然不充分的,事实依旧不清楚的,应根据“疑案从无原则”,认定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我想问这个不予处罚决定作出的期限是多久,是不是经过全面调查并届满六十日的案件,就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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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没有期限规定,与第141条的“办案期限”无关。经对案件的充分调查,没有发现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或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于在60天内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客观原因致未能查明违法事实的,不能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继续调查取证。在对案件事实全面调查取证后按第147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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