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中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程序规定>中第204条第1项“没有违法事实的”有何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中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程序规定>中第204条第1项“没有违法事实的”有何不同?工作中怎样把握何种情况作不予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何种情况作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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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本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一般指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但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没有违法事实”一般是指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参与违法事实。关于制作不予处罚决定,请参照6360的回复。对于确有违法事实,但具有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行政决定”的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注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况。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可以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公安部未制定统一式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统一制定。各地在规范法律文书时,要注意繁简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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