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是否属强制措施?是否应该审批?批准的权限在哪一级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证据是否受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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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所采取的“登记”不属于强制措施,不需要审批。“登记”没有时限规定,这一点与“先行登记保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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