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5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矛盾吗?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62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5款和第六十八条有矛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 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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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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