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49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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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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