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运输、出租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能否处罚?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48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制作、复制、运输、出租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能否处罚?

1 回复

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淫秽信息”。如果将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与其载体一起出售出租的、可以认定为出售、出租淫秽信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予以处罚。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