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淫嫖娼而进行谈价,但未谈妥即被民警发现,能否构成卖淫嫖娼?
为卖淫嫖娼而进行谈价,但未谈妥即被民警发现,能否构成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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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罚。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属于正在谈价格,价格还没谈妥,不以卖淫嫖娼处罚为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