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时,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他人赌博,而为之提供条件,如何认定“明知”?
发布于 7 年前 作者 凡叔 48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查处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时,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他人赌博,而为之提供条件,如何认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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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禁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赌博: (1)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 (2)抽头渔利的; (3)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 (4)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5)无证经营的棋牌室等场所为他人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等活动提供条件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 (7)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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