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寻衅滋事案件中的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一寻衅滋事案件中的A、B、C、D四犯罪嫌疑人,其中A指使B,B指使C、D,07年2月B、C嫌疑人被我局抓获刑拘,查清A、D涉案,我局对A、D刑拘上网追逃;B、C刑拘后经逮捕,今年7月移送检察院起诉。8月2日,A、D到检察院起诉科投案,检察院就直接取保候审(A、D从未经公安机关的讯问),后发函我局:要求我局对A、D撤销网上追逃。请问:1该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2我局该如何处理?3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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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对本罪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作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你局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四款也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规定表明,共同犯罪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