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贩毒能否再次作出取保决定?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103 次浏览 来自 分享

A贩毒因患严重疾病被甲分局取保,在取保期间又因贩毒被乙分局抓获,乙分局能否再次作出取保决定?如果可以再取保,那么是否应该并案侦查?是由甲分局还是乙分局办理?如何办理移送手续?原取保决定是自然解除还是由甲分局在乙分局决定取保的同时解除?如果不能再取保,是否移送甲分局一并处理?

1 回复

两地的案件均由A所为,应并案侦查,但取保期间又贩毒的,不应再取保。至于此案应由哪个分局管辖,应比较两地犯罪的严重程度,原则上应由罪行严重的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确定管辖机关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管辖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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