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权是否必须在处罚前告知被处罚人?
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不服,要求复议或诉讼,提出暂缓执行,公安机关认为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或以后难以执行,决定不予暂缓执行,被处罚人被送进了拘留所,又该如何去复议或诉讼?执行拘留前是否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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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有关复议或诉讼文书由拘留所及时转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拘留处罚决定后、执行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没有规定必须告知“提出暂缓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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