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能否因违法嫌疑人在逃而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4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一派出所1月受理殴打他人案件后立即进行侦查,并查清违法事实,但违法行为人殴打他人后逃跑,派出所一直未能将其传唤到案进行处理。同年4月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案进行询问,并作出处罚决定。请问,该案是否过了办案期限?能否对该违法行为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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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于超过办案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在逃,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在公告告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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