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部门可否以自己名义对发生在沿海沿边地区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
对发生在沿海沿边地区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边防部门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如可以,作为独立执法主体依据是什么?如不可以,应怎样处罚?有无明确文件规定?
1 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这一规定,边防部门办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应当由该部门所隶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边防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不过,海警办案可以按照公安部《关于海警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行使审批权。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