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如何适用登记手续?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9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请问,如何进行登记,使用何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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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该登记。目前,登记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文书格式,当地省级公安机关未统一制定的,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3款规定,登记时,应当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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