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场见证人拾得的违法嫌疑人遗弃的作案工具应如何固定证据?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55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甲持刀将乙刺伤,到现场后甲已跑掉,乙的家人丙从地上拾起甲丢掉的尖刀交给民警,在场人都不知甲的姓名。请问,民警以何种方式固定证据?是以勘验笔录的形式说明后拍照固定还是扣押?

1 回复

因为尖刀不是在勘査中发现的,因此不应采取在勘验笔录中载明的方式,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物品持有人”应为使用该尖刀的人或者到场的尖刀所有人,将尖刀交给民警的人应作为见证人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清单上应注明“系由见证人XXX交给民警”,并应当由见证人书面说明捡到经过或者制作询问见证人笔录。如果使用人和所有人都不清楚,扣押物品清单上“物品持有人”处填写“待查”。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