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赃物应如何处理?
A盗窃自行车后以50元价格卖给B,我局将该自行车予以扣押,对A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50元予以追缴,经查自行车系B善意取得。请问,是将该自行车发还给B还是将50元发还给B?使用何法律文书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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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发布之后,只有不具有该通告第4条规定情形的,方可认定为善意取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这一规定,意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权,因此,对该财物也不能收缴、追缴。本案如果B买得自行车确属善意取得,应当发还B,由B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情况”栏签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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