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品是否必须扣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扣押并不是证据保全的必需程序。例如,在查处一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时,民警对查获的刀具可以不必填写扣押物品清单,而只需在开具处罚决定书时附一份刀具持有人签字的收缴物品清单即可,这样理解对否?那何时必须履行扣押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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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是公安机关调查中采取的强制性的措施,收缴是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理决定,两者的性质不同,并不能互相替代。当然,证据保全并非扣押一种方式,还有登记、先行登记保存等多种方式。请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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