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需要报告或备案手续?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因此,适用一般程序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治安传唤的,无须经许可。但有人认为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治安传唤的(非强制传唤)应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请问有无这一规定?是否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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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治安传唤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需要报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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