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几种行为才能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该法第67、68、70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根据法条可以理解为:只有以上列举的行为才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其他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新法,行政法规与其有冲突的,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而据本人所知现在除此以外的如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仍有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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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的规定并没有否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但针对相同行为的处理规定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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