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行为适用劳动教养是否以屡教不改为前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1款第七项之规定,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劳动教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要求必须是屡教不改的,才可以劳动教养,实践中该如何掌握?
1 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介绍卖淫等劳教条件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及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1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因此该项已不再适用。请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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