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与为赌博提供条件是否属于同一行为?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55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根据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请问,赌博行为与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行为?

1 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的规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前一行为是“赌博”,而后一行为是“为赌博提供条件外”的,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屡教不改”,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