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须以现场查获卖淫嫖娼行为作为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处罚的前置条件?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2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美容中心装有报警器,每个包厢都有遥控灯,只要一按遥控器,包厢内的人就知道民警来检查,导致民警无法现场查获包厢内是否有违法行为。后民警将该中心按报警器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人带回派出所询问,并将遥控器扣押。1小时后民警又回到该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并当场抓获一对正进行卖淫嫖娼的人员。在审查中,卖淫女、吧台工作人员、负责人也交代了荑容中心确实装有报警器,并交代是负责人以前就吩咐吧台工作人员只要见到民警来检查就立即按报警器,而不管此时场所内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免被民警查获。请问:(1)对吧台工作人员、负责人是否能以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处罚?(2)如有证据证明负责人有容留卖淫的违法行为,对负责人以容留卖淫进行处罚,还能否再对负责人以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定性处罚,并合并执行?(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是否必须以现场查获卖淫嫖娼行为作为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定性处罚的前置条件?(4)如对吧台工作人员不能以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处罚,能否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罚?

1 回复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的行为,是指在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为在本经营场所内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如果民警检查时,吧台工作人员、负责人明知本经营场所此时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等活动而予以通风报信的,则可以依据该条予以处罚。(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3)不以现场查获卖淫嫖娼行为作为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定性处罚的前置、必须条件,只要确实有这一行为即可。(4)对吧台工作人员不能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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