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携带摇头丸的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51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携带摇头丸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有没有数量的规定?是否需要对摇头丸的纯度进行鉴定?其携带摇头丸为购买后个人食用该如何处理?如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他人捎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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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头丸属于苯丙胺类毒品,携带摇头丸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构罪;如果不够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对摇头丸的成分进行鉴定,但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吸食摇头丸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吸毒成瘾的应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处理。携带摇头丸为个人食用的,按吸毒处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捎带,数量较大的,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罪的,按非法持有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处罚。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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