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地下六合彩的,定性为赌博还是为赌博提供条件?
销售地下六合彩的,究竟是赌博还是为赌博提供条件?本人认为,任何一级码庄,都是独立承担风险,直接参与赌博的当事人。上下码庄之间固然存在三角债,但三角债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不能因此认定下线码庄是在单纯地为赌博提供条件。有的码庄接受码民报号全是24号,很难理解为码民之间在互相赌博,只能理解为码民在与码庄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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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地下六合彩不以营利为目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销售地下六合彩只是为了抽头获利,与码庄、码民的输赢没有利益关系,应定性为为赌博提供条件;销售地下六合彩本身作为码庄,对下级码庄、码民的输赢直接负责,码庄对赢的资金自己所有,对输的资金由该级码庄自己付出,应定性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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