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手机内存卡上的淫秽信息复制到计算机上进行浏览,能否构成复制淫秽物品?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7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对将手机内存卡上的淫秽信息复制到计算机上进行浏览,其复制的是信息而非实物,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以复制淫秽物品处罚?

1 回复

淫秽物品不包括淫秽信息,指的是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实物对将手机内存卡上淫秽信息复制到计算机上进行浏览,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处罚,要区分情况对待,关键看是否“传播”。如果将自己的手机内存卡上的淫秽信息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上,且只是本人观看,则不宜处罚;若是复制给别人则构成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可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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