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运输、出租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能否处罚?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5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中所指图片、影片等淫秽物品,是否包括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电子图片、影片?如不包括,是否只有传播淫秽信息才能按此条处罚,而制作、复制、运输、出租淫秽信息就不能按此条处罚了?

1 回复

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淫秽信息”。如果将淫秽的电子图片、影片与其载体一起出售、出租的,可以认定为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予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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