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治疗是否必须以收容教育的方式来执行?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6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卖淫嫖娼人员已谈妥价格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也属卖淫嫖娼,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卖淫嫖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予以处罚,同时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收客教育;对于患有性病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强制治疗。所谓强制治疗是不是指收容教育,以收容教育的方式来执行?如果不是指收容教育,强制治疗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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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10条规定,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据此可知,强制治疗不是指收容教育,其应和收容教育同步进行。对于不予收容教育的,应单独实施强制治疗。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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