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价后卖淫女因故不愿与嫖客发生性关系,能否构成卖淫嫖娼?
有一个男子酒后与其他几个人到一浴室洗澡,要一小姐给其"敲大背"(卖淫嫖娼),该小姐要求戴避孕套,该男子坚持不肯戴,该小姐便不愿意和该男子“敲”,在离开时,该男子强行将该小姐按在床上,要脱其裤子,伸手摸其隐私部位,未果后双方发生争执。该小姐离开后遇到浴室领班,对领班说那人有神经病,刚好被该男子听到,该男子冲上去揪住该小姐打了两个耳光,并将其拖到墙角继续殴打,其余同来洗澡的人也参与殴打,该小姐也还手自卫。对该男子应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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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提问看,男女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情节较轻)。至于“该男子强行······”这一行为,因是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间(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之后)发生的行为,应认定为男方意图实施嫖娼的行为,不宜认定男方有强奸的故意。该男子和其他同来的几个人殴打该小姐的行为,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对该男子应以嫖娼、殴打他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收集到的证据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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