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目标不特定是否为构成卖淫的必备条件?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65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男子甲与卖淫女乙于2007年5月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甲当场给付乙现金,从此之后甲出钱为乙租房子,并不定期给乙现金。2008年1月甲和乙在甲家中同居时被抓获。经询问,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甲、乙二人多次在多处发生性行为,甲也分多次给乙现金,但不是当场给付。请问:(1)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2)卖淫目标不特定是否为构成卖淫的必备条件?

1 回复

(1)甲、乙于2007年5月的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认定为卖淫嫖娼。之后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需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和证据进行判断。(2)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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