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套取签证从正式口岸出境的私朝人员能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目前,未经国家机关批准私自朝觐现象在我区比较突出,其中,不少人是编造事由套取签证的。对于私朝人员及其组织人员如何处理,争议比较大,基层不知如何处理。请问,有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私朝人员及关联人员能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6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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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取签证从正式口岸出境的私朝人员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为该两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人员,以及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持有有效证件从正式口岸出境不属偷越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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