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就业地点,能否构成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我地为边境县城,某国一女青年非法越境来我市,我市一练歌房老板在明知的情况下,雇用该女青年在练歌房当坐台小姐。练歌房老板在明知该人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后,客留越境人员为其牟利,有没有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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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规定的“提供条件”是指为偷越行为提供条件,你所述案件不构成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不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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