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87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如何理解“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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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以公安机关通报寻查为前提。因为公安机关只能对赃物进行通报寻查,不可能对“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进行通报寻查。(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必须具有违法的故意。如果不存在故意,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如,所出售赃物附有相关合法证明,且价格合理,也没有其他可疑迹象,收购人按照常识不能辨认其为赃物。所以收购赃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应以公安机关通报寻查为前提。而对于“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人明知其有嫌疑而予以收购,收购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认定为违法。对于收购人知道是赃物,公安机关没有通报寻查,而予以收购的,由于该物的赃物属性尚未经执法机关确认,可视为“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对收购人可以以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予以处罚。(3)证明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需要证明该物确实是赃物,只要有证据证明可能是赃物即可,不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诉讼时,公安机关只需将原来证明该物有赃物嫌疑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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