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同时,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和矿山废旧专用器材并且不按规定登记,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56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甲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同时,公安机关发现其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和矿山废旧专用器材,收购时未按规定登记,对甲如何处理?是交工商部门后,同时对甲的三种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进行处罚,合并执行还是只处罚一种还是只交工商部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二项的专用器材如何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1 回复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10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出售,企业都要如实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里主要是指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因此,对企业回收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的,应当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10、23条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2)对于个体工商户超出经营范围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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