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67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檀自开业的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作拘留处罚并予以取缔?

1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上述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应适用该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三项之“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经营活动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如特种行业等。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