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处理?
对于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取缔,应当适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一项还是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三项及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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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公安行政许可已经国务院明令取消,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二项或第四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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