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能否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
甲复印了乙护理院的执照(复印后的执照上无公章)后,将乙的名字改为甲。甲持变造的执照到劳务市场招工时被发现。能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处罚?适用哪一项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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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果是为了用以证明该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所证明的事实,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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