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为维护集体利益进行活动时遭村民阻挠,如何处理?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2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村民拉了一车的松树枝,松树技下面有几根松树段,村支书为维护集体的利益要将村民的拖拉机开到村委会时,遭到村民的阻挠。在村支书开动拖拉机的同时,村民横卧于车轮下,在一开一停的过程中将村民的右腿轧伤,为轻微伤。请问:(1)对村民的行为应按什么定性?可否定为阻碍执行职务?(2)对村支书可否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

1 回复

(1)村民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2)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支书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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